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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就是发生在医院当中,因为对于医疗的相关概念理解不同,或者是因为其他的原因所产生的一种纠纷类型。那么我们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我们需要去遵循哪些基本的原则呢?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处理医疗纠纷有什么基本原则吗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最高法院规定,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不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并不仅只是个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安慰,而是对过去这一作法的否定。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坚持过错原则。
医疗纠纷的调解主要有三类,一种是行政调解,一种是人民调解,一种是法院调解。
行政调解:是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医疗机构和患者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对医疗事故赔偿的和解协议。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人民调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一般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调解员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根据评鉴结果进行调解,签署调解协议;签署调解协议后,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1、自治性。同诉讼、仲裁及调解相比,和解最大的特点在于解决纠纷无须借助第三方并且具有最高的自治性。和解是一种旨在相互说服的交流与对话过程,这种过程实质上是纠纷当事方之间的一种交易活动。和解并不是一种特定的制度,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它更像是促使当事方面对面的相互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手段。
2、灵活性。形式和程序上的随意性使得和解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正由于此,和解往往可以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同时使用,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3、同诉讼、仲裁及调解相比,和解最大的特点在于解决纠纷无须借助第三方并且具有最高的自治性。
和解是一种旨在相互说服的交流与对话过程,这种过程实质上是纠纷当事方之间的一种交易活动。严格来说,和解并不是一种特定的制度,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它更像是促使当事方面对面地相互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手段。形式和程序上的随意性使得和解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正由于此,和解往往可以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同时使用,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和解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的一种合意,其性质相当于契约,一般说来,对当事人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处理医疗纠纷有什么基本原则吗相关内容。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坚持这些原则进行。大家如果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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