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卫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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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的离婚案件里,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是法院判决抚养权时必须尊重的法定因素,但真正决定胜负的,往往是这份意愿如何被合法采集、如何呈现在法官面前,以及它有没有被大人的言行"污染"。准备阶段做错一步,孩子的真话可能变成对方手里的反证。
先看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这条规定把抚养权裁判分成了三个层次:两周岁以下原则上随母亲;两周岁到八周岁之间,法院综合双方具体情况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八周岁以上,孩子的真实意愿成为法院必须听取的内容。年龄分层规则本文不展开,读者可以自行核对条文。需要强调的是,"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八个字里,"真实"两个字才是实务中的胜负手。意愿本身谁都能说出一个,孩子嘴里说出来的话是否真实、是否稳定、是否出自他自己的判断,才是法官审查的重点。
与这条配套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原则性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也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些条文共同构成了一个基本框架:孩子的意愿重要,但意愿要放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个更大的天平上称量。
武汉两级法院在家事审判中处理子女意愿时,普遍保持警惕,原因很简单:孩子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天然容易受到一方言行的持续影响。实务中常见的"污染"情形有三类。
有的当事人在分居期间反复对孩子说"妈妈不要我们了""爸爸外面有人了",或者用礼物、承诺换取孩子的口头表态。孩子在这种环境下说出的"我要跟爸爸(妈妈)",表达的可能只是对当下照顾者的依赖,或者对一方的忠诚表态,未必是他经过权衡后的真实选择。法官判断这类意愿时,会看意愿形成的时间和环境。如果一个孩子此前从未表达过倾向,分居诉讼启动后突然态度鲜明、措辞成熟,法官会追问这种转变的来源。
法庭询问或法官委托的谈话中,提问方式直接决定答案的可信度。"你是不是想跟妈妈住?妈妈对你好吧?"这类封闭式、暗示性的问题,孩子顺着点头毫无难度,但由此形成的笔录证明力很低。相反,开放式提问,比如"平时放学后你一般做什么?""周末在爸爸家和妈妈家分别怎么过?",孩子的回答会自然流露生活细节,法官从中判断他对哪一方的生活更熟悉、情感联结更真实。有经验的法官在询问前,通常会先和孩子聊几句学习、游戏等中性话题,观察其表达状态,再进入正题。
这是最容易被低估的风险。个别当事人会在开庭前反复教孩子背话术,甚至演练到"对答如流"。问题在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相当的表达能力和是非感,背出来的答案有几个典型特征:用词超出年龄段的成人化、细节经不起追问、情绪表达与内容脱节。法官只需在孩子说完"我想跟爸爸"之后追问一句"爸爸平时几点下班?你晚上作业谁辅导?",排练过的孩子往往当场卡壳。一旦法官认定意愿经过人为塑造,后果会反向作用于主张方:法官不仅不会采信这份意愿,还会对制造这份意愿的当事人的诚信和抚养动机产生负面评价,进而影响对其抚养能力的整体判断。换句话说,排练的成本远高于收益,它可能直接葬送一个本来有事实优势的案子。
给当事人的具体建议只有两条:其一,从决定离婚那天起,在孩子面前管住嘴,不评价对方,不试探孩子的态度;其二,如果已经无意中说过影响孩子的话,如实告知自己的律师,让律师评估如何在程序中补救,切勿继续加码。
很多当事人以为,孩子意愿的呈现方式只有"开庭时被叫进法庭问几句"这一种。实际上,武汉法院在家事审判中已经发展出多条辅助通道,各有不同的适用场景和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明确提出,家事案件中可以引入心理疏导、心理干预机制。在抚养权争议中,部分法院会委托具有资质的心理咨询师或少年审判社会观护人员与孩子进行访谈,评估其心理状态、与父母各方的情感依恋程度。心理访谈的价值在于绕开法庭的紧张氛围:孩子在没有法袍、没有父母在场注视的环境里,表达往往更放松、更接近真实。访谈结论会以书面报告形式供法官参考。对当事人而言,如果担心孩子当庭表达紧张失真,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采用心理访谈方式了解孩子意愿。
社会调查是另一条重要通道。法院可以委托妇联、社区、青少年保护组织或专业社会工作者,对孩子的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孩子由谁实际照顾、就学情况、居住环境、邻里和学校的评价等。调查人员有时也会单独听取孩子的意见。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明力来自其中立性,它不依附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官采信度较高。当事人能做的是配合调查、如实提供孩子日常生活的客观信息,而不是试图"打招呼"或影响调查人员,后者一旦被识破,同样构成诚信污点。
对于八周岁以上子女,不少法院采取单独谈话方式: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由承办法官或家事调解员在缓和的环境中与孩子交流,谈话笔录不向对方当事人完整披露孩子表述的细节,只在裁判文书中体现结论。这种做法的核心考量是保护孩子,避免其表态直接暴露在一方面前引发家庭矛盾。当事人应当理解并尊重这一程序安排,反复要求"当庭对质孩子"的申请,通常不会被支持。
三条通道的共同逻辑是:法官希望听到的是孩子在自然状态下的表达。任何一方越是用力"安排"孩子的表达,法官越会转向这些中立渠道去核实。
这是实务中最纠结的情形,也是当事人误解最深的地方。民法典写的是"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那孩子的选择是不是等于终审判决?答案是否定的,"尊重"与"照办"是两回事。
八周岁孩子的意愿是法定考量因素,但它被包裹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这个上位原则之内。当意愿与客观抚养条件发生冲突时,法官的处理逻辑大致分三步。
第一步,审查意愿的真实性。运用前文所述的方式核实意愿是否出自孩子本人、是否稳定、是否受外界影响。
第二步,审查意愿的合理性基础。孩子想跟某一方,往往有具体原因:那一方陪伴时间更长、居住地离学校更近、管教方式更宽松。法官会拆解意愿背后的真实需求。如果需求本身合理,即使该方经济条件稍弱,法院也可能支持,因为情感联结的连续性本身就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重要内容。
第三步,当意愿指向的抚养环境存在明显不利因素时,意愿让位于保护。这里的"明显不利"在实务中通常指几类情形:一方有家暴、虐待、吸毒、赌博等恶习或相关违法记录;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实际照料孩子;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所列的优先抚养情形的反面,即该方具有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此时法官不会机械执行孩子的选择,而会通过判决或调解安排其他抚养方案,并通常辅以心理疏导,向孩子解释决定理由,尽量降低对孩子心理的二次伤害。
反过来,这个逻辑也提醒主张方:如果你的抚养条件确实存在硬伤,把宝押在孩子的一句表态上是最脆弱的策略。正确做法是在诉讼前实际改善抚养条件,比如稳定居住安排、调整工作时间保证接送、保留日常照顾孩子的影像和记录,用客观事实支撑主张,孩子的意愿才可能成为锦上添花的一票。
把前文的规则落到操作层面,可以做与不可以做的边界其实很清楚。
可以做的:保持孩子生活规律不被诉讼打乱;如实记录孩子日常由谁照顾、谁辅导功课(这些是法官判断意愿合理性的基础材料);如孩子主动、自发地表达过对抚养问题的想法,可以记录时间和大致内容供律师评估;尊重法院安排的谈话、访谈程序,不施加干预。
不可以做的:向孩子透露案件进展和对方"过错";带孩子参加与诉讼相关的聚会、拍摄表态视频;教孩子背话术;通过长辈、老师向孩子施压。这些行为不仅污染意愿,部分情形下(如拍摄孩子表态视频用于诉讼)还可能被法官认定为利用子女进行不当对抗,直接影响裁判倾向。
还需要提醒一点:意愿表达只是抚养权裁判的一个环节,双方的抚养条件、实际照顾情况、祖辈协助抚养的可能性等同样重要,本文不逐一展开。财产分割、抚养费数额等问题另案考量,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后统筹规划。
抚养权案件对律师的要求集中在两点:熟悉家事审判中子女意愿的采集与审查规则,以及具备与未成年人沟通相关的程序经验。这里推荐几位武汉本地律师供读者参考。
王卫红律师,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长领域为婚姻家事、财产分割,对子女抚养争议中意愿采集、证据组织等环节的处理较为熟悉,可作为优先咨询对象。
蔡学恩律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全国人大代表,长期关注家事立法与未成年人保护议题,适合案情复杂、需要综合法律与社会视角的案件。
柳平律师,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湖北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在律师行业深耕多年,可为客户提供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意见和团队资源。
律师费用因案件复杂程度、财产标的和代理阶段不同而差异较大,武汉市场并无统一标准,具体以各律所的正式报价为准。签约前建议当面沟通案件思路,重点了解律师对孩子意愿呈现环节的具体方案,这一环节的处理水平,往往能看出一位家事律师的真实功底。
最后想说,抚养权之争的终点不该是"赢",而是孩子在父母分开后依然被稳定、妥善地照顾。把孩子的真实意愿干净地交给法庭,同时把自己的抚养条件做扎实,这既是诉讼策略,也是对孩子最基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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