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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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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怎么处理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可以说是现阶段最热门的社会讨论问题。事实上患者在医疗纠纷当中是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不论是在经济亦或是法律知识方面,医院都处于绝对的优势。因此患者对医疗纠纷应当寻求最好最简便的方式。接下来小编将跟您详细讲述关于患者怎么处理医疗纠纷的问题。

  一、患者怎么处理医疗纠纷

  协商解决: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首先要采取的就是这个维权手段,因为这个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维权的,快捷,迅速是优点,但是也存在几个问题:

  1、医疗机构一般不会认为自己及其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医疗事故,有的即使自己也意识到错误,考虑到赔偿和行政处分方面,也会不承认。对于这种情况,患者只能采取共他的两个途径来维权。

  2、有的时候医疗机构有跟当事进行协商的意思,但是,双方对于患者人身的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几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患者人身的损害中负有多大的责任,患者现在的人身损害跟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有多大存在很大的分歧,这时候,就需要双方共同委托医疗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然后,双方根据医疗鉴定的结果来协商赔偿的数额。

  3、采取这种方式维权的患者方一定要注意,因为医疗行为是一种专业性和科学性非常强的学科,而医疗事故的索赔更是涉及到了医疗和法律两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做为一般的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很难掌握准索赔的标准,而采取这种方式处理医疗事故,只要双方在医疗事故处理意见书上签字,就会对方发生效力。

  所以,患者一方在签字前一定要对相关的问题考虑清楚,对于索赔的范围和数额计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赔权益因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够咨询一下这方面的专业人士。

  行政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死亡和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7日内移送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依据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其中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死亡补偿费的赔偿。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司法诉讼里的医疗纠纷

  司法诉讼是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够采取的最后的维权手段,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明确规定了,当人们的身体受到侵害的时候,当事人有提起诉讼,要求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

  但是,医疗纠纷在进行诉讼的时候,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里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给自己或者死亡亲属的人身造成了损害,那么,患者一方只需要提供在医院就诊的证明及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明即可,需要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跟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证明不了,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三、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死亡和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7日内移送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依据为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其中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死亡补偿费的赔偿。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以上就是小编跟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患者怎么处理医疗纠纷的内容。医疗纠纷最直接影响的就是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医疗纠纷不能很好地处理,患者将不能信任医生。这对于患者的医治不利的,也会影响医生对病情的判断。信息您的观看,如果还想继续了解有关医疗纠纷的问题,欢迎继续浏览网。